深交所一份研究報告建議有步驟進行金融混業經營試點
發布日期: 2003-04-10 稿件來源:綜合管理部 發布:信息中心 閱讀次數:6472 次
深交所綜合研究所最近推出的一份研究報告認為,我國現階段正處于分業經營向混業經
營的過渡時期,不宜一蹴而就地全面推行混業經營,而應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改革試點。在
比較了各種混業經營模式之后,該報告提出,我國銀行參與證券業務的組織模式在目前應選
擇銀行持股公司(后發展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報告認為,經過20余年的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市場發展,我國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和法
律政策環境已基本滿足混業經營的要求,實踐中也出現了具有萌芽態勢的混業經營模式。
從市場主體來看,國內商業銀行已基本擺脫了計劃體制下國家銀行的陰影,成為自主經
營、自負盈虧、具有較完備法人治理結構的市場主體;從市場發育程度來看,資本市場尤其
是證券市場的發展日臻規范和完善,這是吸引銀行業參與證券市場的一個重要條件;《商業
銀行法》雖禁止銀行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但并沒有將銀行參與證券業務的大門堵死,
仍有相當的法律空間。
報告還對比了世界范圍內的三種混業經營模式。我國現行金融經營體制,實際上屬于分
業體制下的業務交叉,而非混業經營體制,這決定了以金融混業經營為生存環境的全能銀行
制在我國不可能有立足之地;至于異業子公司模式,是指銀行創立并注資的從事非銀行金融
業務的附屬機構,是銀行的子公司,這顯然與《商業銀行法》中禁止銀行向非銀行金融機構
和企業投資的規定矛盾。
但是,法律并未禁止銀行的股東即銀行持股公司從事證券業務,作為銀行的母公司,銀
行持股公司既可以自行從事證券業務,也可創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證券子公司開展證券業
務。在這種模式下,銀行持股公司很可能升格為“金融控股公司”,甚至成為規模龐大、經
營多種金融業務的多元化金融集團。因此,銀行持股公司是可行的選擇模式。
報告提出,混業經營對監管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監管者不僅要更新觀念,積極努力
地推進銀行參與證券業務,實現培育我國新型金融集團的任務,同時應借鑒國際監管慣例和
國外監管經驗,建章立制,加強合作,實現對風險因素的協同監督,如此方能穩健、高效、
健康地推進我國的混業經營步伐。(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