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法三章”約束稅務約談
發布日期: 2003-07-18 稿件來源:綜合管理部 發布:信息中心 閱讀次數:5006 次
稅務人員不符合規定,納稅人有權拒絕約談
稅務人員在實施稅務約談時應遵循三項規定,否則納稅人可以拒絕稅務約談。
這三項規定包括:約談前必須向納稅人發出《稅務檢查約談通知書》;約談
時必須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同時進行,并出示稅務檢查證;約談地點必須在
稅務機關固定場所。否則納稅人有權拒絕約談并可撥打12366舉報。
據悉,上述措施是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務約談:根據稅收征管法的
有關要求,稅務機關在實施正式的稅務檢查前,通過對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等相關
情況的綜合評估,發現了稅務問題或疑點,約請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進行解釋,并給
予政策性宣傳和輔導,責成納稅人自查自糾,依法足額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