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禁止公務員經商 對公務員帶薪下海說“不”
發布日期: 2003-07-09 稿件來源:綜合管理部 發布:信息中心 閱讀次數:4802 次
中央禁止公務員經商 對公務員帶薪下海說“不”
近日,湖南省出臺的”公務員可辭職帶薪到民企上班“的報道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了對公務
員帶薪“下海”等一系列問題的激烈討論。
中央——明令禁止“公務員不得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
據公安部公司犯罪偵察處的有關負責人介紹,早在1998年,國家就嚴格規定政法、軍隊、機關
等部門不許辦企業、公務員不許經商。2002年也出臺了“處級以上官員不許炒股、科級以下可炒股”
的規定。北京目前也還沒有允許公務員辭職帶薪“下海”的政策規定。其實,國家一直嚴厲禁止公務
員從事任何經商活動,對公務員有著嚴格的管理辦法。公務員的辭職問題更是如此。據《北京市國
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國家公務員辭職后,兩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營利性
的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
專家——帶薪“下海”政策應慎行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公共政策研究專家彭宗超博士分析認為,國家公務員掌握著政府的機密,
把握著政策的精神,同時擁有強大的政府關系,某些人甚至壟斷了很大一部分的政府信息。一旦辭
職后進入民營企業,必然會造成一些市場的不公平競爭。公務員帶薪“下海”也將容易導致腐敗、官
商勾結等現象的滋生。此外,彭宗超博士告訴記者,公務員帶薪“下海”對公務員隊伍的建設也有著
一定的負面影響。作為國家公務員,他們有著明確的職責要求和公眾期許,允許公務員帶薪“下海”,
必將引起社會各界對公務員整體形象的混亂認識,也不利于對公務員自身職位認同和敬業精神的培養。
當然了,為了做好機構改革減員分流推出這樣的政策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必須有一個底線。公務員辭
職帶薪“下海”政策還是應慎行。
相關報道
吉林:2003年3月,吉林省榆樹市有1339名干部離開原工作崗位,在“保留身份、保留職務、保
留待遇”的優厚條件下,帶薪“下海”經商。該市同時承諾,官員“下海”期間,不影響正常的職務晉升
和職稱評聘;期滿后,本人要求繼續興辦經濟實體的,組織予以支持,并繼續享受所有相關待遇。
浙江:2003年4月,溫州市副市長吳敏一辭去了職務下海,準備去溫州人在上海經營的企業工
作。與吳敏一一起辭官的還有溫州市另一位副市長林培云,以及溫州市政府秘書長何包根、副秘書長王
運正。
湖南:2003年7月,湖南省人事廳公布:公務員可辭職帶薪到民營企業工作,辭職者照樣享受
企業已待遇,可以領取最高5年的基本工資補償。
上海:2003年7月,上海將試行在企業登記中擴大出資者范圍,除國家公務員等,準許在職人
員向除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各類企業出資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