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退市風險將啟用*ST標記
發布日期: 2003-04-04 稿件來源:綜合管理部 發布:信息中心 閱讀次數:6566 次
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風險警示等有關
問題的通知》,5月8日起執行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上海和深圳證券
交易所日前發布關于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風險警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從今年5月8日起執行。
通知稱,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
的特別處理",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退市風險警示"的具體措施是在公司
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記,以區別于其他公司股票。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股票報價的日漲跌
幅限制為5%。公司在特別處理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不變。
通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一、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
(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二、財務會計報告因存在重大會計
差錯或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
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三、財務會計報告因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中國證
監會責令其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對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進行改正的;四、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
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五、處于股票恢復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復上市后第一個年度報
告披露日期間的公司;六、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說,在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應當向交易所申請撤銷
該特別處理,并應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
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銷其股票簡稱中的"?ST"。
通知同時規定,上市公司出現未按期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的,自法定披露期限結束之
日起,交易所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兩個月。在停牌期間上市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
示公告。自法定披露期限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公司仍未能披露定期報告的,交易所自到期次日起
對其股票復牌并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通知還規定,上市公司出現"財務會計報告因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中國證監會責令
其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對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進行改正的",應當在收到有關責令改正決定的次日
做出公告,交易所自公告日起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在規定的改正期限內,公司應當至少發
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自公司收到責令改正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公司未能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
會計報告的,交易所自期滿次日起對其股票復牌并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通知說,上市公司存在"處于股票恢復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復上市后第一個年度報告披露日期間
"情形的,自公司股票恢復上市之日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恢復上市后的第一個年度
報告披露后,公司不存在終止上市情形的,自公司披露該年度報告后兩個工作日內交易所做出撤銷退
市風險警示的決定。
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