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改革試點方案6月實施 企業可設境外機構
發布日期: 2003-05-28 稿件來源:綜合管理部 發布:信息中心 閱讀次數:5070 次
凡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法人均可以獨資、合資、合作經營
等方式到國外設立企業(機構),從事進出口貿易、生產加工、資源開發、承包工程、勞務合
作、運輸、旅游、研發、咨詢和投資控股等經營活動。這是昨日(5月27日)公布的《深圳市
境外投資審批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中規定的。該方案下月起正式實施。
深圳近日被批準為國家擴大境外投資審批權限改革試點城市。為讓企業盡快了解和享受到
此次改革的好處,深圳市外經貿局及時制定并出臺了該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對申請設立境外企
業(機構)的資格及投資方式、審批權限、申報材料及受理程序、境外企業批準證書的申領和
管理及境外企業(機構)的管理都做了明確而詳細的說明。
根據實施方案,企業在未建交國家和美國、日本、新加坡、朝鮮、巴基斯坦、以色列、伊
拉克等熱點國家設立企業(機構),及在國外設立勞務合作企業,由深圳市外經貿局征求我駐
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后報商務部審批。在其他國家和地區設立境外企業(機構)的
由深圳市外經貿局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后審批,報商務部備案。
實施方案規定,境外企業股權不得以個人名義持有,如有特殊情況,須按規定辦理委托協
議書公證手續。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國有和國有控股境外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證券、外匯、
期貨投資、博彩等高風險業務。經批準設立的境外企業,連續3年虧損,經整頓后仍無法扭虧
為盈的應予撤銷或破產。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的境外企業,其投資主體應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按規定補辦國
內報批手續。對拒不履行報批手續的,將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投資主體實施限制制裁。
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