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券商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
發布日期: 2003-05-22 稿件來源:綜合管理部 發布:信息中心 閱讀次數:5350 次
證監會發布通知叫停券商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
新的規范證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辦法正在加緊制定中
為加強對證券公司從事的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監督管理,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出有關
通知(詳見第2版)明確指出,證監會目前正在加緊制定新的規范證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資管
理業務的管理辦法,在新辦法實施前,證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設
立集合投資計劃,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在通知發布之日起,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資計
劃,必須立即停止募集。
所謂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是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一種新形式。與傳統的受
托投資管理業務相比,這一形式涉及的當事人較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復雜,管
理要求較高、難度較大,如處理不當,極易引發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
通知指出,此前已開展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五
日內,將與集合投資計劃有關的合同、產品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報送證監會審查,并立即按照
相關規定,對已開展的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中的不規范做法進行糾正。
這些規定包括:第一,證券公司不得以書面或者口頭、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諾
承擔投資損失、保證投資收益;向委托人提供投資收益預測的,應當有充分的根據,并以書面
方式明確說明所作預測僅供委托人參考,投資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第二,集合投資計劃使
用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應當由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商業銀行托管;第三,集合
投資計劃的投資范圍、投資比例、關于委托人與受托人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應當符合《關于
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的規定。 (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