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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個新旅游法合同出臺:導游小費正式列入條款

發布日期: 2013-10-21    稿件來源:    發布:周舟    閱讀次數:2567 次
 

導讀:首部《旅游法》10月1日起實施至今將近一月,然而,與之相對應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一直未出臺。一線旅行社對此反映普遍十分尷尬與“焦慮”:舊版合同存在諸多與《旅游法》不一致的地方,繼續沿用,有可能面臨違法;簡單刪除,又可能會有許多漏洞。北京青年報記者連日來在市場采訪中獲悉,本市第一個旅行社“自制合同”已先于國家合同示范文本出臺,北青報記者就這份合同文本對雙方權益的保護和對“自費購物”等敏感問題的處置進行了深入采訪。

這一回應首部《旅游法》的首個合同文本由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的有關專家擬就,業內人士認為,這份旅游合同和舊版相比,主要呈現出了四大變化。

變化一

自費購物預制協議

導游小費列入合同

舊版的旅游合同要求出境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同樣,對于另行付費項目也要列明相應的價格和服務費用。對于自由活動一項,則要求明確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

而在這份新旅游合同中,購物和自費項目都未列入合同主體中,與之相關的內容單獨制定了協議。合同特別對“購物場所”的含義進行了注明——指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景區、酒店內的購物場所、免稅店、參觀主題加工項目等除外。

此外,《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必須為所雇傭的導游或領隊支付勞動報酬,而且應當在旅游合同中載明導游服務費用。在游覽過程中,導游和領隊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

記者在旅行社自制版的旅游合同中看到,在旅游費用及支付一欄中,首次將“領隊服務費”、“境外地接司機導游服務費”兩項單獨列了出來,而且其具體金額與報團的其他費用一樣,都是明確寫在合同中,并作為整體團費一同交納的。這些都是舊版合同所沒有的。

變化二

細化游客不文明行為

舊版的旅游合同對于游客的不文明行為進行了簡單的約定,在神舟國旅自制的新旅游合同中對不文明行為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強調要“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在此基礎上,特別指出“不涉足不健康場所,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新版合同還規定,游客還應該尊重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告知旅行社自身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及其他特殊需求。

變化三

不可抗力雙方共同擔責

在神舟國旅版的新旅游合同中,將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時旅行社、游客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進行了細化,并將《旅游法》中的相關規定詳細列出,明確雙方要責任共擔。

變化四

“業務損失費”強化了旅行社的利益

記者發現,這份旅行社自制的旅游合同中首次擴充了對旅行社“業務損失費”的解釋,舊版合同中,業務損失費主要指“出境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而新版的合同中,業務損失費的范圍從旅游者的“行前退團”進一步擴大到了“行中解約”,而且經濟損失也不只是“已發生的實際費用、已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還特別提到了“旅行社的合理利潤損失”。

對此,合同主要起草者、北京市旅游行業協會律師專家顧問團副團長李川律師解釋說,所謂的合理利潤損失其實主要指隱性的損失,比如游客如果中途解約,除了那些付給第三方的各類定金外,領隊和導游其實已經為游客做了大量的服務,而這部分內容以前常常被忽略,這就屬于合理利潤損失的范圍。

爭論

“自愿購物及自費項目”

單獨預制協議是否合理?

新合同最引人注目的亮點是將自愿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的協議單獨列出,不列入合同主體,但提前預制購物、自費項目協議的做法是否和《旅游法》的精神相悖?對此,業內各方存在不同聲音。

正方:“預制簽購物協議是為了有備無患”

“這一條與《旅游法》完全沒有抵觸,消費者是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自主選擇是否簽訂這些協議的。是否簽這些單獨的協議,對旅游者報團、游覽沒有任何影響。如果真的沒有購物或者參加自費項目的需求,游客完全可以不簽。如果在出發前或旅游過程中,游客改變主意想去購物可以隨時補簽。從大量的旅游實踐案例來看,大部分游客都有購物方面的需求,可是《旅游法》又對此有嚴格規定,與其在現場與消費者草率草擬、簽訂協議,帶來各種隱患,不如未雨綢繆,有備無患。如果旅行社做了違法的事情、口碑不好,客人會用自己的腳(選擇)來投票的。”

——合同主要起草者、北京市旅游行業協會律師專家顧問團副團長李川律師

反方:“這樣做失去了《旅游法》對強制購物行為約束的意義”

“對于提前預制自愿購物協議書的做法,我認為體現消費者自己意愿的購物行為是不應該在出團之前的合同中事先草擬的,而應該在旅游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協商而定,否則就失去了《旅游法》對強制購物行為約束的意義。”

——中國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劉思敏

專家觀點

國家示范合同文本應盡快出臺

中國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劉思敏表示,簽訂旅游合同是當事雙方的民事行為,只要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愿就可以,所以旅行社自己制定旅游合同本身是一件好事。盡管如此,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旅游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仍應該盡早出臺,因為它可以促進信息對稱,讓消費者知曉自己的權利,避免掉入陷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畢竟由旅行社單方面制定的合同,在很多時候會更多地從旅行社的利益角度出發,旅游者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上套。但是話又說回來,有一點消費者必須明確:國家部門即使制定出臺了示范文本也并不具有強制性,而是為消費者提供了一種參考。(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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