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旅游別成“隱形賄賂”
發布日期: 2013-08-07 稿件來源: 發布:周舟 閱讀次數:2513 次
“現在出國旅游已成為權錢交易中替代‘錢’的一種主要行賄方式,而且有向基層滲透的趨勢。”北京某大型國有企業基建科室負責人鄭凱向記者坦言(6日《法制日報》)。
“出國旅游”成為一種隱賄,甚至形成了龐大的產業鏈,相關治理卻顯得尤為艱難。原因在于,一方面“商業賄賂”認定難,這種行為多是“點對點”,沒有第三方在場,隱蔽性較強,給案件偵破帶來不小的難度;另一方面,我國《刑法》中沒有“商業賄賂罪”這個罪名,司法機關懲治商業賄賂犯罪是根據賄賂犯罪的有關規定進行,沒有專門的《反商業賄賂法》,使得商業賄賂界定不夠明晰。
治理商業賄賂難,還因為主管部門分散導致“各自為政”,結果往往“以罰代刑”。比如針對武漢國杏醫療投資管理公司曾經的以旅游賄賂醫生行為,工商部門對其罰款10萬元,依據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而對“什么人接受了賄賂,得到了什么好處,哪些公司參與了賄賂行為”等關鍵問題,卻沒有部門參與查證,以至于讓受賄者逃脫制裁。
因此,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商業賄賂法》,明確各種商業賄賂行為,填補“制度漏洞”,為打擊和治理商業賄賂行為創造條件。在此基礎上,通過政府職能的調整,減少資源分配的權力,最終才能實現標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