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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有法定權利也有法定義務

發布日期: 2013-05-22    稿件來源:    發布:周舟    閱讀次數:2048 次
 

經過漫長等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以下簡稱《旅游法》)終于問世,在旅游產業在國內蒸蒸日上、旅游怪象亦頻頻發生之時,不啻雨露甘霖。不少旅游者據此歡欣鼓舞,“現在可以名正言順治治那些旅行社了!”一問:“哪些旅行社?”回曰:“全部!”也難怪,這幾年來,沒有哪一家旅行社沒遭到過投訴,沒一家敢說自己“清白”的。俗話說:“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人的地方也就不免磕磕碰碰,何況旅游者和旅行社這種還必須密切接觸的兩個群體。

游客作為個體,與旅行社企業相比,毫無疑問是弱勢的一方,《旅游法》理當更多保護個體消費者的權益。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超英所言,“這部旅游法最大的亮點就是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旅游法最主要的三塊內容保護旅游者合法權利、規范旅游市場以及促進旅游業發展都是圍繞著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而設計的。“旅游法中既在總則中設置了旅游者權利的相關原則規定,又單獨設立旅游者專章,由此可見對旅游者合法利益的保護力度。同時,旅游法也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權益保護作了專門的規定。”

在正式頒布的《旅游法》中,對旅行社的經營行為有諸多明確的限制,比如第四章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這就是旨在解決目前困擾整個旅游行業的頑疾,最常見的旅游糾紛由此似乎可以得到根本的遏制。

但在旅游者拍手稱贊之余,我個人想提醒:別忘了權利和義務永遠是相輔相成的,有些人只強調權利,卻罔顧義務。這種體現最明顯就在于明明知道“便宜沒好貨”的最基本的道理,卻總是積極響應成本都不止的“低價團”,奢望把“糖衣”吃了,把“炮彈”還回去你是希望全世界的錢都自己掙了,別人不掙錢為你服務?你讓別人喝西北風嗎?團費低自然要從購物等環節找補回來,導游和旅行社是承擔了風險的,你參這樣的團就要有這樣的心理準備,連《旅游法》都說了,購物環節是允許的,只要“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報團簽訂了合同,就是達成了契約關系,到頭來再說旅行社不對,嚷嚷著所謂的“維權”,就著實要自己掂量掂量了。

對于旅游者具體應承擔的義務,《旅游法》其實著墨頗多,例如“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等等,國內游客的素質問題一向為人詬病,依我個人所見,這絕非空穴來風,每個計劃去旅游的人都應該有所反思和警醒。而作為一個理性的旅游者,也應當對《旅游法》相關規定有所了解,以此規范和約束自己的旅游行為,這樣才能獲得更多更好的旅行享受。

作為一個理性的旅游者,也應當對《旅游法》相關規定有所了解,以此規范和約束自己的旅游行為,這樣才能獲得更多更好的旅行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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