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姻阿里大物流 “菜鳥”雛形漸現
家住北京市昌平區的張先生8月17日通過快遞公司向劉家窯附近的客戶郵寄13部新手機,價值5萬多元。可兩周過去了,手機仍不見蹤影。9月2日,快遞員承認手機丟失,目前已報警。快遞公司理賠部給出2000元賠償,但張先生表示實在難以接受(9月3日《北京晨報(微博)》)。
快遞公司如此賠償是有緣由的——貨主未進行保價,丟失未保價物品,快遞公司一般只賠付郵費的3至5倍。這個規則源自快遞行業的“保價協議”,對消費者極不公平的這一霸王條款,幾乎被所有快遞企業視為“行規”,成為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護身符”。這樣的“行規”不但無法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也不利于快遞物流業的健康發展。
根據今年3月1日施行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購買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郵政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賠償。根據業內普遍規則,保價金額由寄件人聲明,快遞公司則按照保價率收取保價費,發生物損后快遞公司按聲明價格進行賠償。
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雖然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但同時也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因此,快遞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的,就應該按價賠償。物品遺失、被快遞企業職工調包以及快遞企業“暴力分揀”造成物品損壞,責任不在消費者,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看,此時不妨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讓企業證明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應該賠償消費者損失。
消費者既然已經和快遞企業達成協議,快遞企業就有義務和責任保障貨物的安全,貨物在快遞過程中出現差錯,無論保不保價,快遞企業都要承擔全部責任。快遞物流業霸王條款嚴重違背公平原則,必須廢除或修正。對消費者和快遞企業而言,合則兩利,斗則雙傷。一個健康有序的快遞市場,符合雙方利益,也需要雙方乃至全社會共同締造。
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應該盡快制定、修改有關規定,讓消費者維權時能夠有法可依,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另外,可以引入保險模式,或者推行類似交強險的險種,促使、強制快遞企業和商業保險公司合作,既為快遞企業分擔風險,也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