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推動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文件
發布日期: 2012-03-15 稿件來源:網絡 發布:提俊男 閱讀次數:1964 次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日本到目前為止,除2000年5月通過的《電子簽名法》(尚未生效)外,尚未頒布任何電子商務方面的國家法。但其已有的一批推動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性文件,則非常值得我們借鑒。可以說,日本正處于制定電子商務法的積極準備階段。這又與我國的發展階段相近。面對國際互聯網的飛速發展,日本政策看到了推動本國經濟發展的新機會,并作出了“信息產業革命”和“信息產業立國”的戰略性決策。日本決意利用信息產業革命的機會,根本性地改造其經濟結構,增強其國際經濟競爭力,建立數字化日本經濟,使日本從世界第二大經濟強國向世界第一的數字化國家(e-Japan as No.1)邁進。
(一)“數字化日本之端——行動綱領”(E-Japan Initiative:Action Plans)
為實現“數字化日本”這一雄心勃勃的目標,日本政府于2000年6月推出了“數字化日本之發端——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這一全面、系統的政策性文件是由日本政府組織的“下一代國際互聯網政策研究小組”完成的。該小組于1999年12月成立,由日本電信局牽頭,電信局局長任總負責人,集中了來自了日本產業界、學術界和政府部門的100多位杰出人士,另有日本計算機通訊部門、電信產業部門和電信局負責協調和配合工作。該小組分成若干工作組,分別就與網絡有關的經濟、技術、社會和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
“數字化日本行動綱領”將與信息產業革命有關的政策問題分成三類,并分別從日本國家戰略的高度提出了方向性的意見。
第一類是與網絡基礎設施有關的政策 主要建議是要徹底地適用市場競爭的原則,促進接入網絡的多元化,促進上網資費的下調,推動帶寬服務的發展。日本現有的網絡用戶人數居世界第二位,僅次于美國。上述促進日本網絡基礎設施發展的政策將進一步推動日本人利用互聯網,使用戶人數進一步增加。
第二類是與技術平臺有關的政策 目的在于著重發展日本在世界上領先的技術,搶占技術標準或者事實上的技術標準。“行動綱領”建議日本加大在移動通訊、圖像網絡等在世界上處于領先地位和具有巨大潛力的技術領域的投資,在與美國既合作又競爭的雙重原則之下占領技術標準或者事實上的技術標準。在互聯網這樣迅速發展的技術領域,往往是誰確立了技術標準,誰就取得絕對的市場優勢。“行動綱領”提出這一建議是很有遠見的。
第三類是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 核心問題是建立高度可依賴的網絡商業平臺,其中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構筑電子認證系統、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推進跨國界電子商務以及網絡域名等問題進行了詳盡的分析和論述,并對比美國和歐盟的做法,提出了適合日本國情的建議。這一類政策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特別具有參考價值,尤其值得我們研究,因此下文對此作較具體的介紹和分析。
(二)日本有關電子商務的政策走向
日本有關電子商務立法的準備工作開始得很早,準備工作也很充分。“行動綱領”將先前的各類立法建議系統化、條理化,主要形成了三方面的內容,即電子簽名及其認證系統的法律地位及效力、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以及跨國界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
1.電子簽名及其認證系統。1999年11月,日本郵政省、通產省、法務省聯合草擬和公布了題為“與電子簽名和認證有關的法律條款——促進電子商務并為基于網絡的社會和經濟活動奠定基礎”的政策性文件。該文件指出,日本現行法律對電子簽名及認證系統和法律地位及效力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因此需要制定新的法律規則使電子簽名與傳統的簽名一樣能夠保證交易的安全,進而使公眾對電子商務及其他基于網絡的社會和經濟活動建立信心。該文件還指出,日本有關的電子簽名的立法應當考慮到互聯網的國際性質,注意與美國及歐盟的相應立法相協調,以致日本公司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能夠打入外國市場,外國公司提供的服務也能在日本得到承認。
“行動綱領”重申了電子簽名認證系統對發展電子商務的重要意義,并分析了幾類具體的認證系統及日本應采取的態度。“行動綱領”建議有關立法的要點包括:明確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保障電子簽名所使用技術的中立性和認證組織活動的自由,保障用戶選擇認證服務的自由,保護個人隱私及公司及其他組織數據的安全,保持與國際通行做法相一致。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行動綱領”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否為用戶提供可依賴的服務對發展電子商務意義重大。但是,當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越來越多的增殖服務之后,其責任風險增加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風險主要包括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傳播誹謗他人信息的責任、傳播非法和有害信息(例如色情信息)的責任、提供咨詢服務產生的責任、以及提供中介服務產生的責任。“行動綱領”在分析了美國和歐洲國家在處理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的做法之后,指出不應使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過重的責任,否則將阻礙日本網絡業的投資,對日本股市也會產生消極影響。
為了減少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風險,“行動綱領”提出了以下建議:(1)鼓勵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自愿的規則和措施以減少糾紛,避免責任。例如,網絡服務提供者事先向用戶說明其服務的性質和責任的范圍,以合同形式限制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能承擔的責任。(2)制訂任何有關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的法律規則必須充分參考和研究日本國外的有關法律、法規,將網絡產業作為一個全球性的整體來考慮。(3)鼓勵網絡服務提供者采用技術措施(例如信息過濾),防止知識產權侵權責任(尤其是版權侵權責任)的發生。
(三)跨國界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
“行動綱領”提出,為了發展跨國界電子商務,除了要解決語言(很多非英語國家和地區需要借助自動語言翻譯系統才能進行網上商貿活動)、匯率、稅收等問題之外,關鍵是使電子合同具有法律認可的效力,使合同糾紛得到合理的解決。“行動綱領”建議,為了克服在語言、司法管轄、適用法律等方面的障礙,草擬出適宜跨國界電子商務的格式合同文本,并且盡快建立司法審判之外的其他更迅速、廉價的糾紛處理程序。
總之,日本的“行動綱領”目的不僅在于促進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且意在全方位地推動日本在網絡環境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行動綱領”反映了日本在21世紀的一種戰略選擇,其突出特點是能夠迅速吸收美國、歐洲等國家和地區發展電子商務的經驗,并且結合日本特點,提出適合日本未來發展的道路。
在中國入世后,中國企業面臨的,也將不僅僅是促進企業在本國發展電子商務的問題,而是如何走向世界的問題。因此,了解和研究日本的“行動綱領”,對我國是有現實意義的。(編選: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